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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类和矿产类收费项目及标准
编稿时间:2012-11-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类和矿产类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征收依据 备注
       
一、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国办发[2006]100号  
财综[2006]68号
湘财综[2007]26号
二、耕地开垦费   湘政办发[2010]47号  
湘政办发[2011]9号
一等区域 水田2.4万元/亩   吉首市为三等区域;保靖县、凤凰县、花垣市、龙山县、泸溪县、永顺县为四等区域。
旱地1.6万元/亩
二等区域 水田2.2万元/亩  
旱地1.4万元/亩
三等区域 水田2万元/亩  
旱地1.2万元/亩
四等区域 水田1.6万元/亩  
旱地1万元/亩
三、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3]42号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2、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3、单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100元/亩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140元/户    
四、土地闲置费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湘价费[2003]42号  
五、土地复垦费 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湘价费[2003]42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六、证书工本费   湘价费[2003]42号  
1、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100元/证    
2、土地证书工本费     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1)普通证书 个人:5元/证  
单位:10元/证
(2)特制证书 20元/证  
七、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湘价费[2003]42号  
(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下的 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八、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 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按不同建房用地地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1、原则上不能占用农用地建房,按规定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0.8元,但每户收费最高额不得超过80元。2、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每户每宗用地收费不得超过30元。 湘价服[2001]61号  
湘价综字[2005]8号
九、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1)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80元;个人每宗次40元;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100元。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费。  湘价服[2004]155号  
(2)证明费(含查询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3)复印费。需复印地籍资料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十、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2007]132号  
交易类别、交易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拍卖 500万元及以下 2.00% 3.00%    
挂牌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70% 2.20%    
出让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1.20% 2.00%    
转让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30% 1.00%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1亿元以上 0.08% 2.20%    
协议 出让 按成交额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转让 按成交额的1.5‰计费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0.5‰计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征收依据 备注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2007]132号  
交易类别、交易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拍卖 500万元及以下 2.00% 3.00%    
挂牌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70% 2.20%    
出让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1.20% 2.00%    
转让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30% 1.00%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1亿元以上 0.08% 2.20%    
协议 出让 按成交额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转让 按成交额的1.5‰计费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0.5‰计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242号;湘财综字[2000]2号  
1、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依勘查年度长短和区块面积大小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大小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尾数小于一平方公里大于0.5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征收,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收取。    
3、探矿权价款 以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收取。    
4、采矿权价款 以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收取。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国务院[1994]150号令 补偿费率和开采回采系数按国务院[1994]150号令和省政府[1995]40号令执行。
省政府[1995]40号令
湘价费[2003]42号
四、采矿登记费   湘价费[2003]42号  
大型矿山 500元/矿    
中型矿山 300元/矿    
小型矿山 200元/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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