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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报】我州首部“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出台——湘西经开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可做不动产登记
编稿时间:2018-04-18 来源:团结报 作者:  点击数:
 

  本报讯(记者 田晓兰 通讯员 张 奎)4月16日,记者从湘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出台的《湘西经济开发区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州首部有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连建地下空间是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连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办法》指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附属建筑经营出售的,其地下一层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10%确定土地价款,地下二层的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按地下一层的五分之一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确定。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按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车位)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方可进行转移登记。对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地下空间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的,未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但办理转移登记或换发及补发不动产登记的,则须依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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