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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4-12-02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原则。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

  (四)节约用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村民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地建房。

  (五)相对集中原则。农村宅基地应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达到分户条件并已分户的;

  (三)征得接受地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迁移户;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五)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

  (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其他不予批准的。

  第七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审批事项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旅游、经管、移民等部门职责,确定审批条件、方式、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搞好本辖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每年年底,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数据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州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民科学选择宅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易遭受洪涝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核心区、试验区内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确需进行宅基地安置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市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并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四条  村内有尚可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各县市要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辖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宅基地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村(社区)审批管理机制,完善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严肃查处农村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及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街道),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审批,规范管理,优质高效搞好农村宅基地用地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办证工作中不得收取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违反本规定的,须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湘西经开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参照各县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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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

  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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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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