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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2016-05-18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推行住宅产业化,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安全施工,有利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是住宅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培育现代住宅产业体系,加快传统住宅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我州住宅产业化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托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培育现代住宅产业体系,以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和绿色住宅为目标,以加快发展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为重点,以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聚焦居民住宅小区和工业园区,逐步扩展到农村,全面提升住宅建设效率、质量、性能和水平,推进全州住宅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住宅产业化健康发展。

  2、以人为本,品质优先。坚持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层次、多元化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住房质量和品质为重点,充分体现山区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确保改善人民住房条件。

  3、科技引领,转型升级。加大住宅产业技术研发力度,鼓励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积极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以新科技、新材料、新产品和绿色建材,提高房屋住宅质量和性能,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5年的培育壮大,到2020年全州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项目预制装配化率达50%以上,建成一批高质量的住宅产业化项目、1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园区,住宅产业化项目成为全州房屋建筑工程的主导项目,力争住宅产业化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年利税3亿元以上。

  (一)2016年为试点培育期

  主要培育政府投资类建筑和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制定土地、规划、财政和税收等支持住宅产业化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培育和发展装配整体式住宅设计、开发、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

  2016年我州首个住宅产业化园区建成投产,力争全州开工住宅产业化建设项目20万平方米以上。

  (二)2017年—2020年为推广运用期

  主要是形成比较完善的住宅产业化技术标准体系和比较完备的产业链,完成一大批产业工人培训,建立较为成熟的装配式住宅体系和系列部品部件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力争到2018年底,全州住宅产业化项目占政府投资项目的40%以上,占保障性住房不低于50%;2020年底,全州住宅产业化建筑占政府投资项目的60%以上。同时,大力扶持我州住宅产业化园区建设,加快示范园区创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州住宅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为召集人,州政府办、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质监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及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政策制定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州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动住宅产业化协调监管等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2、明确职责分工。州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州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会同州发改、州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住宅产业化建设任务,通过州住宅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统一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会同质监等有关部门,加强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由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以及金融投资、产业经济、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湘西自治州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提供全州住宅产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证住宅产业化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州住建部门、州经信委要加强和完善对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管理,将预制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管理,制定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推荐目录申报和评审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后,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不适用住宅产业化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州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质监、规划、科技、财政、商务、国税、地税、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优化和规范程序,从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建设管理、验收备案、配套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分解任务,完善计划,加强监管,认真推动实施。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一站式审批住宅产业化建设项目。

  (二)实施鼓励政策,积极推广运用

  1、对住宅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下鼓励政策:一是加强土地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住宅产业化建设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保障住宅产业化发展合理用地;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已明确按照住宅产业化方式建造,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供地。2016—2017年各县市区在本区域内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不少于25%用于住宅产业化项目,2018—2019年不少于35%, 2020年不少于40%。二是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的,容积率奖励1%;达到50%以上的,容积率奖5%,奖励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不满足规划技术标准且影响项目周边利害关系人利益而导致不能奖励容积率指标的,可将原出让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按预制装配化量扣除相应容积率指标作奖励指标,享受奖励收费政策。三是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所增加的建造成本计入建设成本。四是纳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减半,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等支持政策。五是采用工业化方式生产的建筑产品,纳入我州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依据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享受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2、对住宅产业化施工企业,实施以下财税优惠政策:一是住宅产业化项目计算报建费时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报建费中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可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半征收。二是企业在提供建筑施工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部品部件的,部品部件销售、建筑安装业务分开核算,按不同税率计征增值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在住宅产业化项目中使用的预制墙板,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四是在住宅产业化项目中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制构件的,可计入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还依据,实行先缴后返。五是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生产建筑产品,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支持生产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对购买产业化商品房的消费者,实施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凡购买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产业化商品房项目的消费者可从优享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采用预制外墙板外挂技术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其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三是购买产业化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者,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的,可以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贷款。

  4、其他政策支持:一是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州内金融机构对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的生产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对购买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住宅和达到绿色建筑标识(含国家A级以上住宅性能认定)评价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二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重大项目、重要技术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对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奖励。对住宅产业化率达到50%且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含2A住宅性能认定)、三星(含3A住宅性能认定)标识的住宅产业化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奖励,县市区财政预算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给予保障。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开展住宅产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住宅产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建造相关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建立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对引进高层管理人员的户籍、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人才公寓入住或购房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招标支持。住宅产业化项目可采用设计、生产、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采用部分承包方式。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只有3家以下(含3家)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和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基地的,设计施工招标时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集团或企业总承包实施住宅产业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施工可以不进行招标。五是设计审查管理。设计文件中采用经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住宅产业化方式施工的项目图纸设计的,免于设计审查(标准图纸未包含的内容除外)。六是房屋验收管理。10层以上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分段验收。七是确保运输畅通。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2016年底前制定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运输道路交通组织专项方案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结构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八是鼓励建设住宅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加强与州内建筑企业的联合、兼并或重组,共同促进州内建筑业的转型升级。九是实施示范带动推广。按照湘西自治州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性项目为切入点,打造示范工程。对通过终审和验收的国家3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国家“广厦奖”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在工程招投标、信用评定、资质升级等工作中给予加分。鼓励示范创建,表彰和奖励一批对全州住宅产业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住宅产业化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三)规范报建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1、规范报建程序。一是拟建设产业化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实施产业化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二是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力量、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对未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列入产业化项目,对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考虑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要求,优化开发建设方案。三是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由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州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优化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超出现行规范标准结构体系等安全性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对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列入产业化项目;对通过论证的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区位及实施产业化成本因素提出每栋建筑的容积率奖励建议数,报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四是对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的项目,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下达关于项目实施产业化的批复,并抄送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五是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按照相关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初步意见和规范标准,做好住宅产业化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2、强化监督管理。对住宅产业化项目,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企业标准在通过州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项审查后,可作为监督管理依据。针对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和业务技术的特殊性,全州住宅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由州住建局组织进行验收评审,出具预制装配化率、产业化实施面积等认定文件;做好产业化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对未按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由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政策,没收所奖励的建筑面积,将没收的建筑面积处置划转为保障性住房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市和湘西经开区住建等部门配合参与,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监管等基础性工作。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绩效考核

  将住宅产业化工作纳入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年底考核。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目标管理任务和要求,加强督查督办,落实有效措施,全面完成推进住宅产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注重媒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应在电视、报刊、杂志、电台、户外广告和网络等媒体平台设置专栏或专题,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开展住宅产业化政策等专题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发展节能省地等环保型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认识,提高住宅产业化社会认知度。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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