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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智副局长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答记者问
编稿时间:2015-12-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修订后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宋超智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了有关提问。

  1.问:请您介绍出台《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的背景。 

  答: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信用管理,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2012年,我局颁布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实践中收到较好效果。当前,我们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要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加快建设信用体系,符合中央精神,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相关部委积极推动。近年来,工商总局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住建部建立了行业单位信用档案;安监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颁布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指导建立“信用中国”网站,整合发布各部门信用信息。相关部委的经验对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借鉴作用。三是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力抓手。国家局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2008年启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09年印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2年印发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评价标准试行。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是加强市场监管的关键一招,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单位诚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2.问:请简要介绍《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制定过程。 

  答:2014年3月,国家局启动修订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具体部署指导。9月,起草完成修订初稿并印发各省征求意见。2015年上半年,通过会议、文件、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各省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和行业单位的意见。下半年,赴相关部委调研情况,征询意见。11月,《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正式印发,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问:《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涵盖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分类、信用征集、发布查询、异议处理、失信惩戒等主要管理内容。《指标体系》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大类别。其中,“基本信息”主要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相衔接,涵盖测绘单位基本资质条件信息。“良好信息”选取资信评级、表彰荣誉、科技创新、成果质量、社会贡献等能反映单位信用水平的信息。“不良信息”依照《行政许可法》《测绘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覆盖资质、成果、质量、保密管理和测绘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4.问:今后是否开展信用评价? 

  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采取收集和披露客观信用信息的方式,现阶段不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完整性受到一定制约,开展信用评价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吸收相关部委主要做法和经验,明确信用管理工作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化信用管理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 

  5.问:信用信息是否有保存期限? 

  答: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不设保存期限。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为了促使单位重视并保持良好信用记录,需要科学规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过长会导致市场主体信用重建成本过高;过短则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够。国际上,英、美、韩等国都对不良信息设定5-7年的保存期限。参照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的规定,将测绘单位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定为5年。 

  6.问:如何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 

  答: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此外,还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但需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被查询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7.问:对信用信息持异议将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暂停发布异议信息。 

  8.问:对失信单位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对失信单位的不良信息进行披露本身就是一种惩戒,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不守信用的单位肯定会在竞争中遭到淘汰。同时,《管理办法》还将失信行为与测绘资质管理挂钩,设置准入限制条款,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一般、轻微三类情况,分别对测绘资质单位采取两年、一年、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等限制措施,形成对测绘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 

  9.问:《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实施后,将对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答:一是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布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经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行风建设。二是有利于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将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信用中国”等平台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平台,与随机抽查等市场监管手段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随机抽查中,增加不良信用单位被抽中的概率,提高针对性;抽查中发现测绘资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10.问:下一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 

  答:一是通过国家局网站和《中国测绘报》等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解疑释惑。组织各省局及时将政策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单位。二是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于《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施行后尽快上线运行。三是国家局组织对省级主管部门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解读《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政策,讲授信用管理平台操作等。四是组织开展全国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征集内容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反映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其中,甲级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将通过单位申报,省局征集、审核,国家局征集、核批等程序,最终在信用平台公开发布。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由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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