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合理开采矿产资源,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在全州范围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州范围内矿山企业
(二)整治重点:金属矿山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上旬—9月20日)
制定全州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州及县市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9月21—2014年1月2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10月30日前,矿山企业向所在县市整治办提交最新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需提交地表开采平面图、剖面图)和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出具的《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外业核查。12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矿山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进行全面核查,并将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盖章后的《县市超深超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和《矿山核查表》(附件3),报州整治办。
3、检查督导。2014年1月20日前,州整治办依据县市整治办提供的技术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的核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全州通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整治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4年1月21—2014年3月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1、对超深越界开采情节严重的矿山,县市整治办列出名单,提请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州整治办备案(《县市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附件2)。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整改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打开密闭的,一律予以依法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依法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4年3月31日前)
进一步建立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矿种、采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埋设矿区界桩并向社会公示界址界桩)。矿山企业应向县市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13年9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市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
3、建立信息共享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制度。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及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严格执行《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严打高压态势。
4、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从2013年11月1日起,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测量开采区范围或地下井巷工程。州级以上发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半年末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交真实反映实际开采范围的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产资源储量表,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延续登记的报件资料;县级发证的矿山企业至少每年检测一次并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和延续登记的依据之一。矿山企业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延续登记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市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闭。
5、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巡查及监管制度。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变化巡查制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加强监控。按照“谁破坏,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认真落实《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4月1日—4月25日)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2014年4月5日前报州整治办。州整治办将制订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煤炭局、州工商局等部门对各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将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州整治办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整治办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州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联系人,加强联络和沟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督促指导。州整治办要加强对各县市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 :1、县(市)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
2、县(市)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
3、县(市)矿山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