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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分别为:执法监察支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加挂档案馆牌子)、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州地质环境监测站(州地质公园管理处)。各机构的主要业务职能分述如下:  

    1、执法监察支队: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州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下职能划入局机关的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2、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参与编制全州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家、省、州建设项目的耕地补充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按照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原则,参与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址、立项、实施和管理。参与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并滚动发展全州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参与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建立全州耕地后备资源项目库、补充耕地储备库。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宣传报道、经验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和规范单位、个人,土地开发整理公司在州场竞争机制下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推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度、招投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招商引资、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拟定并实施有关土地、矿产收购储备规划、计划、方案;根据土地收购计划,统一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经营和管理由州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建设用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负责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及土地供应前期开发准备工作;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资金运作。 

    4、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加挂档案馆牌子): 

    负责全州国土资源信息化、电子政务和“金土工程”的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州本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和网络系统;协调相关科室推进业务数据库建设;指导、参与县级远程终端及其数据库的建立、应用和维护;监督国土资源系统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化工作标准;负责实施国土资源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公布非保密的国土资源业务信息和工作动态;负责组织好全州土地、矿产网上报批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的建立、开发,做好档案服务工作。 

    5、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交易行为,提供招标、拍卖和挂牌专家库等技术支持;承担发布国土资源交易信息行情;组织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前期基础性工作,受州政府或州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地价和矿业权价格管理的相关工作。 

    6、州地质环境监测站(州地质公园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日常地质环境、地下水监测工作;负责参与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收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为编制地址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地质灾害抢险、避灾措施等提出建议意见;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包括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理;参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包括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受理行政或司法机关委托的地址环境影响技术鉴定;开展矿山地质勘测、储量检测、采矿、测量等相关业务技术咨询,自主或协助有关单位编制矿山或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对县市地质环境、地下水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州地质公园管理规定;管理地质公园内开展的有关科研、教学、旅游开发等项目活动;负责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等保护内容进行监测和维护、指导,防治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对县市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州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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