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思路
根据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厅发[2015]32号要求,我州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5年12月前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1.协调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湘西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2.工作机构。在州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副处级),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人员、成果资料和设备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3.人员组成。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各相关部门原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职责的人员整合到州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后的人员编制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为原则,适当加强。
二、2015年12月前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办法、细则和标准
在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办法》和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工作程序、技术标准等,充分依托编办、国土、住建、农牧、林业等部门已建成的不动产调查和登记数据库,组织研发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查询。
三、建议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将原分属住建(房产)、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草地)登记、耕地登记和土地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由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在州国土资源局新成立不动产登记科。
2、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屋、林地、耕地、。草原(草地)、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由县(市、区)承担,且不动产登记将涉及大量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新组建一个州级为副处县级为副科级事业性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州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