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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编稿时间:2015-05-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送审稿)

 

 

二Ο一五年五月

 

  

一、部门职责………………………………………………………………(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15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6

(二)矿产督察…………………………………………………………(19

(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21

(四)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23

(五)土地征收监督检查………………………………………………(25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27

(七)项目规划审查监督检查…………………………………………(30

(八)土地登记监督检查………………………………………………(32

(九)建设用地批后监管………………………………………………(34

(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35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37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39

四、公共服务事项…………………………………………………………(41

 

 

 

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湘西州国土资源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拟定全州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州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州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州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1开展全州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州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州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3、指导监督节约集约用地。

4、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

2

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单行条例,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1、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

 

 

2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国土资源听证等工作。

 

5、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3

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1、承担州本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

 

 

2、指导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承担州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区域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

 

4、承担国土规划与保护利用调查,提出国土资源政策建议。

4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跨县市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1、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

 

 

2、指导组织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3、承办并组织调处全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

 

4、组织调处重大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5

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织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报批工作。

1、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监督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2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3、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4组织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6

及时准确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州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 指导全州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1、组织实施权籍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2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州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3指导监督全州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及全籍信息系统的建立的维护。

4指导全州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州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1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2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

 

3、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

 

4负责州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8

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州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2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统一管理全州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4、负责与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

9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省及州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2、组织实施采矿权抵押备案。

3、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

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

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州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州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承担储量备案。

 

 

2、负责州本级出让矿业权评估评审管理和备案。

 

3、指导、协调、监管全州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1

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组织指导勘查、治理地质灾害点,组织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2、组织、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验收省厅委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3、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12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4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等规(税)费收入,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承担土地、“两权”价款的收缴工作。

 

 

2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

 

3、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组织编制和实施,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4承担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14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1、负责全州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

 

 

2负责全州国土资源系统科技普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15

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州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州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1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工作。

 

 

2、承担州政府授权的有关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

 

3负责国土资源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16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州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1、负责研究拟订全州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全州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3、管理全州测绘资质资格,初审测绘资质单位资格申请。

 

4、编制州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5、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

17

负责基础地理信息集成管理。组织指导全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1、组织协调地理信息保密和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2、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

3、负责基础地理信息集成管理。

4、组织指导全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5、指导全州地理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6、承办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公共服务目录的编制工作。

 

7、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成果汇交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8、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州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州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18

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及科级干部管理工作。

1、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2负责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级干部的任免、管理工作。

 

 

3、指导全州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19

不动产统一登记。

1、指导全州土地及矿权、房屋、林业、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

3、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20

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某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州农业委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计划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2

州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的审查

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州国土资源局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州发改委、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3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等部门

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建筑等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州气象局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州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4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州国土资源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州公安局、州工商局以及海关部门联合执法。州公安局、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州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州公安局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州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海关部门

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5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州国土资源局

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某县国土局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县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州环保局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6

采矿权许可

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

某县某铅锌矿到州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和该县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办矿安全生产措施审查。

《矿产资源法》第15条、第31条;《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314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矿产资源法》第1532条;《环境保护法》第19条;《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314条。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至八十四条;《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九条;《测绘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

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甲,党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5.4亩耕地进行厂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5.4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6万元。财政部门依法接收接收和处置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对甲作出党纪处分;如逾期未交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部门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公安部门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法院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矿产督察

(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五)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七)项目规划审查监督检查

(八)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九)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州国土资源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国土资源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检查的国土资源局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决定和依据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矿产督察

 

矿产督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我州派驻了一名省级矿产督察员,负责州内矿产督察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协调处理矿产督察中发现问题。为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州内有效的州、县市发证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矿产督察员根据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30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抄送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州国土资源局将责成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改正。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重点县(市)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州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

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州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市)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报备,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市)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州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州政府规定。

2. 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 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州、县(市)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州报备;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省厅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项目规划审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资料;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台帐是否记录清晰、指标来源是否正确;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5、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6、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2、对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土地督察等多种方式,发现土地登记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返回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州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查处辖区内重大、复杂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一是制定全州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二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所辖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州内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三是对县(市)上报的数据全面开展审核,以为单位按时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四是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州、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州国土资源局主要管辖在全州范围内的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国土资源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州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州国土资源局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州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州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上述(二)、(三)类案件,州国土资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交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市)人民政府授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国土资源报告。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监察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州国土资源局全州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建议省国土资源厅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执行,对湖南省国土资源《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州、县(市)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湘西州国土资源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世界地球日”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矿管科

地环科

办公室

 

0743-8512756

0743-8516297

0743-8515266

 

2

“全国土地日”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全市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等重大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社会各界在普及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活动载体包括基层干部群众的培训会,发放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等。

办公室

0743-8515266

3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培训

对机关、县市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对土管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

法规科

办公室

 

0743-8516118

0743-8515266

4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局网站上发布,同时向州级机关发送资料。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通过电子屏、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

办公室

0743-8515266

5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档案馆

0743-8530873

6

8.29”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测绘法法规及相关制度宣传。

测绘科

办公室

0743-8516389

0743-8515266

7

湘西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与服务及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发服务

提供湘西州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网络维护、基础数据处理、系统日常运维等服务;依法向申请单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测绘科

0743-8516181

8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结合气象雨量等相关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报警,进而加强巡查,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地环科

0743-851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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