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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办法(试行)
编稿时间:2017-01-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 湘西自治州监察局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纪委、监察局,湘西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局,州直副处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湘西自治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州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

  湘西自治州监察局

  2017年1月13日

 

湘西自治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州纪检监察自我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工勤人员、借调借用(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纪检监察自我监督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员覆盖、重在日常、从严追责的原则,在州、县市(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州、县市(区)纪委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加强对自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第五条  加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专责情况的监督。重点对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办案安全以及案件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加强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不科学、管理不民主等问题。

  第七条  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省委九项、州委七条作风建设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公务消费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加强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三公经费”使用、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执纪审查经费开支、涉案款物管理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其在执行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加强对选人用人情况的监督。重点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提名、考察和任免审批程序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加强对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纪律、财务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执行纪律规矩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带头严守纪律和规矩,坚决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以及有损纪检监察权威、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言论;

  (二)不准打探案情、泄露案情、在公开场合议论案情或向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

  (三)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未经批准,单独会见执纪审查对象;

  (四)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

  (五)不准擅自存储、处理、私留涉密资料或未经批准将涉密资料带出办公场所;

  (六)不准私自截留、挪用、暂扣涉案款物;

  (七)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的利益输送;

  (八)不准本人或默许、纵容、授意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九)不准滥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牌子搞特权、逞威风、耍霸道;

  (十)不准在公务接待中饮酒。

  第十二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必须参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报纪委组织部的同时,报干部监督室备案。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期间,婚姻、财产、身体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建立和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覆盖、可查询。

  第十三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工作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分流平台,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行网上日报告,强化留痕管理和日常工作监督。重点加强对执纪审查室主任、审查组组长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开展跟踪督查。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各内设部室要按照对口联系的原则,自觉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五条  开展专项巡察。对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履职情况和重点监督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巡察,着力解决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开展明察暗访。采取集中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干部遵守执行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解决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推动内部作风治理形成常态化。

  第十七条  推进“阳光纪检”。强化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对外公开。推行开放日活动,邀请州内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届人士走进纪检监察机关,实地了解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推行“互联网+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各个廉洁风险点的防控,实现精准监督。

  第十九条  开展内部审计。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审计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遵守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开展内部专项审计。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开展内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十条  开展民主评议。组织本地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群众代表,对纪检监察工作及其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情况开展党派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强化舆论监督。在州内媒体开辟举报专栏,公开群众举报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方式,及时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舆情收集,积极回应舆情关注。

  第二十三条  加大交流轮岗。对信访举报、案件线索管理、执纪审查等岗位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不认真履责或履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并视其情节或影响程度,按相关规定对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机关党组织建设存在宽、松、软等问题的;

  (二)造成冤案、错案,或者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选人用人制度被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问责的;

  (四)单位班子成员一年内发生两人次以上违纪违法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岗位调整,且首次岗位调整不得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一)在办案岗位上连续两年没有办理或参与办理案件的;

  (二)纪检监察重点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纪检监察工作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排名末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评为三类,经组织考察认定,属个人原因的;

  (四)不聚焦纪检监察主责主业,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五)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个人行为、言论不当造成重大舆情,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个人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纪检监察干部的。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所列的“十不准”规定的,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须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启动问责;对须进行岗位调整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区)纪委干部监督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对工作不作为、履职不尽责的,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湘西自治州监察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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